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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黑河


【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边境合作区优惠政策】
【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
【投资成本】
【投资项目】
【涉外联系电话】

【黑河边境合作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税率征收;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合作区财政按纳 税额的100%奖励给企业,从第3年起奖励纳税额的50%。
第二条 工业园区的生产型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参照外资企业奖励办法。
第三条 企业用所得利润再投资兴建出口加工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可由合作区财政奖励再投资部分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00%。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4年内合作区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出口加工型、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3年内通过合作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其它类型的奖励2年。
第六条 生产型企业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50%。
第七条 国内企业与边贸企业合作,凡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的商品,可享受国家有关配额、许可证管理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客商在合作区内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给予优惠。商服用地优惠20%;综合用地优惠40%;工业用地优惠60%。
第九条 凡在合作区工业园区投资兴建的生产型企业,免收合作区应收的各项行政收费;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办理1户(3人)城镇户口。
第十条 工业园区企业经海关批准为保税工厂后,享受海关保税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合作区成立客商投诉服务中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客商投诉并提供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要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企业检查通知单》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对合作区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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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黑河市委宣传部
主办:中共黑河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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