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登记备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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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7号令),《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01号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合同文本备案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 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2、物业管理合同;
  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5、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6、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7、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
  8、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者不再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修改的除外。经备案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格式条款变更后十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三、拍卖备案: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者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会的拍卖师资格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动产抵押物登记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须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的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及抵押物清单;
  (2)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申请书要对抵押的财产是否处于被查封、扣押、监管状态以及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是否己抵押状况做出说明,并申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三份);
  (4)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
  (5)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的资料;
  (6)抵押双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该企业法人印章);
  (7)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权限证明文件;
  (8)抵押合同中有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保险的条款的,还应提交保险单复印件;
  (9)抵押物为海关监管物品的,应有海关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10)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作抵押的,应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登记机关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企业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下列情况之一的证明材料: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清偿、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约定提存、抵押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3)《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两份)缴回。抵押物清偿、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约定提存、抵押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4)《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两份)缴回。

     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及职责:
  组织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业;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