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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
序号 项 目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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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①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
    ②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4 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①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二条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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